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第四条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请求事项,包括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等;
(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将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说明等;
(四)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
(五)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
(六)是否已提出其他保全申请以及保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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