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适用本安排。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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