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六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三)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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