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司法解释 发布:2022-02-14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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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一)在内地是指: 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五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六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七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八条 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或者命令。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九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查核...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一条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内地人民法...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二条 在本安排下,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四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五条 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六条 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七条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八条 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其法律规...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九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安排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