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一条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内地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再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再审,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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