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二条 在本安排下,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视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该财产。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