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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