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八条 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