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七条 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8-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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