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一条 根据本安排而获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法院的判决效力相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8-07-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