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九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认可和执行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