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