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1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