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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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1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