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