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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