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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