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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