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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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