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