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