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