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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