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