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16-11-14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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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条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