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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