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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