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