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条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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