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