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