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
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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