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
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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