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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