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一)全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的;
(二)分期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出现期满未履行情形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罪犯表示谅解,并书面放弃民事赔偿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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