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罪犯被判处的罚金被执行法院裁定免除的,其他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罪犯确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判决确定分期缴纳罚金,罪犯没有出现期满未缴纳情形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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