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所执行财产为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除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