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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