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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