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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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