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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