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