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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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