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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