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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