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