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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