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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