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供新的证据,应当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
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