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